2023年05月22日

小弈分享 | 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国资委、团委、工商联,各中央企业:

 

就业见习是增强青年岗位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2022年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首次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聚焦青年求职需求,广泛开发见习岗位,多渠道搭建对接平台,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升就业能力,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进一步提升就业见习质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等10部门决定继续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聚焦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需求,着力广覆盖、提质量、优服务,做到数量有保障,全年继续募集不少于100万个就业见习岗位,力争全年岗位总量不低于上年,确保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都能获得见习机会;质量有提升,发布一批示范性岗位,创建一批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增强见习吸引力;服务有品质,完善见习供需对接平台,加大就业见习组织力度,提升见习服务保障能力,形成有利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精准锁定见习对象

聚焦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通过实名信息数据库、求职登记小程序和失业登记库分类开展走访摸排,及早确定见习对象,主动联系了解需求,定向推送见习信息。重点锁定困难毕业生,定期与低保、脱贫、残疾等数据库开展比对,及时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见习。同步开通线上就业见习报名渠道,简化报名手续,及时登记有意参加见习人员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见习对象信息库,做实基础台账,做到个人基本信息清、学历技能水平清、见习就业意愿清,并对困难毕业生作出专门标识,方便后续提供针对性见习服务。

 

提升岗位募集质量

按照多元募集、量质并重的原则,重点面向承担科技项目的研究型大学、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开发一批科研类见习岗位;面向制造业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技工院校,开发一批技术技能类见习岗位;面向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一批管理类见习岗位;面向城乡社区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基层服务平台和各类社会组织,开发一批社会服务类见习岗位,满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多元见习需求,更好发挥所学所长。在此基础上,按照不少于百分之一的比例,精心选取一批示范性的高质量见习岗位,集中打包推出,增强见习吸引力。

 

增强见习对接效率

主动梳理推出本地见习单位清单、岗位目录清单和服务机构联络清单,通过部门网站、各类媒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平台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就业见习专项对接活动,通过进校园、专项服务活动、线上线下招聘等渠道,多维度组织岗位推荐、专场招聘、双向选择洽谈等活动,并在各类招聘会中同步推出见习岗位,将政策咨询、见习指导贯穿其中,更好助力见习供需双方对接。

 

搭建统一服务平台

优化升级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服务专区,丰富拓展网上见习服务内容,提供见习单位申报、见习岗位查询、见习政策宣传、见习人员报名、见习数据统计等一站式服务。打造全国联网的见习统一服务平台,将计划服务专区与各地就业见习服务专区、网站互联互通,推动岗位共享、业务协同,同步链接中国公共招聘网、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就业在线及各地公共招聘网站,更加便捷见习人员和见习单位参与。

 

强化见习规范管理

做好见习事前指导,指导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确保见习活动规范有序。强化见习事中管理,督促见习单位建立带教制度,委派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熟悉岗位内容、提升工作能力。抓实见习事后问效,定期跟进见习单位见习人员管理、政策落实和见习实效等情况,定期了解地方见习岗位募集、制度执行、政策落实和组织实施等情况,健全就业见习长效机制。

 

做好后续跟踪帮扶

鼓励见习单位积极留用见习期满人员,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对见习后未留用人员做好后续就业帮扶,对有就业意愿的,持续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积极提供项目开发、融资支持、场地便利、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需要提升技能的,针对性推荐职业培训项目,促进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三、支持政策

 

补贴支持

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有条件的地方或见习单位可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税费支持

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保障激励

见习人员的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在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评选中,优先激励参加本次计划并表现突出的各类单位。

 

四、工作要求

 

1. 强化组织领导

2. 强化工作推进

3. 强化示范引领

4. 强化宣传引导


2023年03月24日

面试小Tips | 金三银四,抓住招聘黄金期,升职加薪在等你!

“金三银四”春招季来袭,想必毕业生、初入职场的打工人、想跳槽的职场人,都不会错过这场求职旺季。那么,如何选择一家适合自己的公司或者岗位,又如何在面试中更胜一筹?今天小弈就聊聊面试中的小Tips。

 

01  面试的时候怎么着装比较合适?

“面试中到底应该穿什么?”很多朋友从选择面试服装时就会产生些许的焦虑感,甚至混迹职场多年的“老人”,也会翻来覆去思考到底该穿什么。

实际上,我们记住「简单、利落、低饱和」穿着原则即可。从视觉上看,上衣和下身搭配低饱和度同色系服装,整体干净利落,同时增加亲和度;从样式来看,一身西装西裤是标准答案,西裤尽量选择灰色系或者驼色系,另外西装加牛仔裤的搭配,也可增加亲和度。最后,还需注意的一点是,不同行业着装略有差异,如果行业有标准化着装,建议按照标准来做。

 

02   被问到为什么有空白期该怎么回复?

什么是空白期?即离职之后待岗的时间为空白期。一般情况下,3个月以上的空白期就会引起面试官的注意,大多数的面试官会针对此向你提出询问。

为什么HR会在意空白期?在现实情况中,长期的职业空白期的确会让面试官产生更多顾虑,原因如下:一会关注面试者空白期的缘由,二会考虑长时间不接触职场,回归后是否能重新适应职场等。

不过,经历了疫情和经济下行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大多数的公司能够理解面试者近几年出现的职场空白期。但HR理解归理解,我们还是要认真地向对方说清楚gap的缘由,消除信息差,以免对面试造成减分。

具体该怎么向HR解释呢?一般情况下,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个人、家庭原因着手。基于基本事实,我们可以从个人角度阐述空白期的理由,比如想通过休整期来重新规划自己的职业路线,期间学习了岗位相关技能,最后进一步阐述目前已经调整好状态,具备重回职场的能力和信心。从家庭原因来看,解释清楚:是家里有人需要照顾或是回归家庭等,比较关键的环节是向面试官传达出你想重回职场的决心。

 

03   面试中什么样的问题存在着潜台词?

众所周知,在面试中存在着很多“话外话”,他们大多存在于面试问答后的环节中。职场小白在第一次面对此类问题的时候可能会想:问这些无关痛痒的问题是为什么?其实每个问题背后都有面试官想要得到的答案,而这个答案或是决定了你是否和公司文化相契合,又或是决定了你能否快速适应岗位的附加需求。

比如“来说说你的优缺点?”、“你平时都会读什么书?”、“你的兴趣爱好是什么?”类似上述问题,一看面试者对自我的认知,二看当下面试者是否在不断学习行业新知识,三看面试者对自己的职业规划是否足够清晰。

如何回答这些问题?在优缺点问题上,建议使用「优点/缺点+案例说明+案例结果or改进方法」的模式来回答,有维度的回答能展现你的逻辑能力,是一个不错的加分机会;在读书问题上,建议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尽量贴合岗位需求,找到合适的一本书进行介绍。最近没有读书该怎么办?小弈建议如实回答,被HR发现说谎,会被减分甚至直接被pass。

在兴趣爱好问题上,面试官可以从中获取很多工作之外的信息。比如面试者的性格、是否全面发展、是否在工作之外提高自己,是否擅长制定目标等等。那么,基于上述情况,面试者可以以贴近岗位需求为中心,展开阐述自己的兴趣爱好以及具体举措。

总之,面试者只要结合具体情况给到面试官清晰简洁的回答,那么恭喜你离拿到offer又近一步!

 

04   面试中多做哪几步可以让我们胜券在握?

“磨刀不误砍柴工。”面试前多做些准备总是没错的,充分准备能够帮助你与其他面试者拉开距离。

一方面是做足获取信息的功课和准备。了解公司情况,调查所在行业信息,再记清楚岗位需求。看似只有三步,但需要我们付出一定的时间来深入并记住一些基本信息。这些信息的背后藏着我们拿到offer的钥匙,比如“你对我们公司/行业了解多少”“你对这个岗位怎么看”等问题都是面试官在观察你是否对此次面试进行了足够的准备,同时也会对你是否适合岗位形成初步的判断,更有甚至在信息对比中会形成自己是否适合此岗位的判断。

另一方面是检查简历中可能会被针对的问题,做好相应回答。举个例子,面试官很可能在做自我介绍的过程中打断你,并对你之前口头叙述的业务细节做重复提问,或者会让你更深入聊聊当时的工作情景和结果,此时需要面试者更清晰更有逻辑地阐述整个项目,所以从这点就要求了我们一定要提前思考面试中针对简历中可能会被问到的细节,提前做好回答的准备。

做好以上环节,不管是当HR问你为什么要来我们公司或者说业务负责人问你对岗位的理解时,你都可以轻松拿捏。

 

05   如何问询HR才能给自己加分?

当你以为自己胜券在握的时候,总会听到这么一句:“你还有什么想要了解的吗?”这可谓是一道送分题。对求职者来说,这是反向面试的机会,同时也是求职者了解自己能否适应公司文化,自己是否能胜任此岗位的最佳时刻。

如果面对的是HR,建议你从公司文化、制度或者晋升机制来判断自己是否能快速适应公司整体氛围以及晋升的空间是否满足你的职业规划。

如果面对的是业务负责人,我们可以从公司规划、业务构成或者对此岗位工作之外的要求等方面了解该公司。比如“请问公司有什么短期内可公开的规划?”“除工作内容,您对此岗位的人员有什么要求”,透过问题求职者可以考察到公司目前在行业内的发展情况以及直接领导对下属的要求,从而再思考自己是否选择就职。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际上面试中会出现很多让求职者意想不到的问题,保持一颗平常心,抱着认真的求职态度,相信大家都会得到适合自己的岗位!

 

 

如果你在找【人事】工作

不妨看看开弈的招聘需求

节日福利、绩效奖金、年终奖等等员工福利

你想要的开弈都有,就等你来喽!

 

人事薪酬专员

【岗位描述】

1、员工劳动合同签订;

2、员工入职手续办理,材料收集及员工电子人事档案的制作;

3、员工保险统计、制表、缴费、基数核定;

4、离职手续办理,协助处理劳动争议;

5、解决客户的人事问题咨询;

6、每月Payroll计算。

 

【任职要求】

1、本科学历,逻辑严谨、思维敏捷;

2、对从事人力资源行业有浓厚兴趣;

3、熟练操作EXCEL、WORD等办公软件;

4、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并具备一定的抗压能力;

5、CET4及以上。

 

【福利待遇】

1、基本薪资+绩效奖金+年终奖;

2、六险一金+午餐+下午茶+团建+节日福利+公司旅游。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

工作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富平路99号HRO创享天地

联系邮箱:suri.sun@china-key.com


2023年01月01日

2023全年放假日历&加班工资表

三种工时制度的加班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

 

三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双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每小时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8

 

 

更多说明

 

1、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2、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

 

3、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本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590元


2022年12月31日

2022,人力资源十大关键词盘点

2022年已进入倒计时。 

 

在过去一年,人力资源行业也经历了备受挑战、备受鼓舞的时刻。从年初的大厂裁员,到混合办公的新挑战,再到二十大强化“人才强国”战略、指明行业方向……

 

辞旧迎新之际,小弈整理出了2022年人力资源十大关键词,和大家一起回顾2022、展望2023!

 

  HRO 

 

 

 

01  大 厂 裁 员

2022年3月,“腾讯裁员”、“阿里裁员”、“裁员”等话题冲上微博热搜。一时间,“大厂裁员”引发全网热议和关注。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阿里巴巴累计裁员近3000人;字节跳动3月连夜撤销百人规模的战投部门,6月优化教育和游戏两个部门,减员近3000人;腾讯则是在今年4月份开始大减员,半年内已减少7300多人…… 

国内是“滚动式裁员”,国外可称之为“海啸式裁员”。根据裁员追踪机构Layoffs.fyi的追踪数据,截至11月10日,2022年全球科技公司至少裁员10.6万人,包括了社交平台Twitter和Meta、支付平台Stripe、电商巨头Amazon等国际科技公司巨头。其中,10月底马斯克接手Twitter之后,裁员比例高达50%,业内称之为“黑色11月”。

面对企业的大规模、连续性裁员,人力资源部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

 

02  寒 气 逼 人

而在“大厂裁员”此起彼伏之际,今年8月,华为创始人任正非发表内部讲话,他以严峻的口吻向员工提及全球经济面临衰退、消费力下降等情况。为保证稳步渡过未来三年危机,他强调,“把活下来作为主要纲领,边缘业务全线收缩和关闭,把寒气传递给每一个人。”

“把寒气传递给每个人”,意味着企业节流是必须执行的任务。对于人力资源行业而言,有效整合资源,缩减人力资源成本,集中做好核心业务,也成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03  降 本 增 效

事实上,无论是“大厂裁员”,还是“把寒气传递给每一个人”的背后,都是企业对“降本增效”目标的追求。

降本增效,是今年被提及最多的热词之一。

对于人力资源行业来说,“降本”最直接的表现有上述提及的裁员,而“增效”则意味着增加“人效”,更适配的人才能有效推动业绩增长。

这也持续考验着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以及行业从业者,要以最少的成本帮助企业在市场中寻找到最适配的专业人才,并通过员工培训、员工关系建设等多项举措,不断提升“人效”。

 

04  数 字 化

数字化转型,是人力资源行业发展的重点。在今年疫情冲击之下,不少企业加速推进相关进程。

《2022-2023中国企业人力资源数字化现状与趋势分析》报告显示,2022年42.3%的企业按照计划推进HR数字化转型,30.8%的企业加速了数字化转型。

二十大报告也指出,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数字化是未来企业变革的必经之路,人力资源行业也不例外。

有分析指出,数字化的应用加速了人力资源管理向人才平台建设的转型,未来人力资源部门的功能不止于帮助企业寻找人才,还能够为品牌/企业搭建属于自己的人才管理平台,在大数据的赋能下,企业能够进一步实现人才资源与业务目标的匹配,从而做到“人效合一”。

 

05  混 合 办 公

除了从企业经营、管理角度看人力资源行业的新变化、新趋势外,包括小弈在内的职场“打工人”,也有新体会。

近三年来,疫情对于当下企业的工作模式有了革命性的影响。混合办公(Hybrid working)就是其中的重要趋势之一。

混合办公指的是人们尚未恢复在办公室全职坐班的状态,而采用的时而远程、时而坐班的通勤形式。2020年疫情爆发之初,全球范围内已经有多家企业尝试实施混合办公。而今年以来,全国各地的疫情反复,让大家对混合办公有了更切身的感受和体验。

 脱离时空桎梏的混合办公,固然带来了极大的灵活性,但也给雇主与雇员关系管理,员工之间的高效沟通等等,带来挑战,倒逼着企业管理者、人力资源部门,重新思考工作模式、文化和企业价值观,以及调整人力资源工作侧重点。

 

06  慢 就 业 / 延 迟 就 业

对于在职员工而言,混合办公是趋势;而对于今年的应届生而言,慢就业/延迟就业则是新选择,或者说是不得已的选择。

智联招聘调研显示,2022年我国高校毕业生首次突破1000万大关。在本届高校毕业生中,50.4%选择单位就业,比去年下降6个百分点。而自由职业(18.6%)、慢就业(15.9%)的比例均较去年提高3个百分点。这也继去年之后,连续第二年呈现单位就业比例下降,自由职业、慢就业比例上升的特征。

智联招聘还指出,考研热度继续上升。根据教育部公布数据,2022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有457万人报名,比去年增加了80万,比5年前增加了256万。

面对新一代的求职者以及求职需求,企业也需要及时调整人力资源策略,以在变化的市场中找到适配的人才。

 

07  人 才 强 国

人才是强国之本、兴邦大计。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他指出,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引领驱动,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国家发展靠人才,民族振兴靠人才。人才是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的重要战略。二十大报告更是指明了新方向,开启了新征程。

在人力资源战略指引下,人力资源行业必须紧跟形势,加速创新升级,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08  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

今年12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通知》提出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市场主体,到2025年重点培育形成50家左右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和100家左右“专精特新”企业。

《通知》指出,优化产业园功能布局,“十四五”末建成30家左右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一批地方特色产业园,聚焦重点领域高水平建设国家级人才市场。

此外,《通知》还提出,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支持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转化研发成果。

作为大中华地区领先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运营商,开弈集团HRO已实现了人力资源服务、人才服务社区、人力资源研究院、共享服务平台四大板块的稳健发展。除了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开弈集团HRO还致力于打造人才聚集产业园区,为企业提供人才资源平台和适配的办公环境、优质的一站式的人才服务。此外,开弈一直重视数字化建设,不断提升数字化水平。

 依托“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指引,人力资源企业有望迎来发展的新局面,开启新篇章。

 

09  异 地 就 医

对于个人而言,异地就医、个人养老金等相关政策,也是2022年留下的深刻印记。

今年8月,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简单而言,异地就业的人员、大城市异地的退休老人,以及因为本地医疗条件有限需要赴外省看病的人群,从明年开始,都将享受异地就医的优惠政策。

优惠倾斜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点:外地看门诊,大部分支持直接报销;长期跨省居住,一次备案长期有效;做异地备案后,回家也能用医保;外地急诊不用备案,可恢复后补备案。

 

10  个 人 养 老 金

除了异地就医外,个人养老金也值得关注。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

今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意味着我国个人养老金业务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实施办法》中明确,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广泛,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纳,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对于新政策、新制度,人力资源部门需要及时做好培训、引导,增进员工对异地就医、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理解和应用。

 

 

2022年

是在动荡和挑战中升维蝶变的一年

虽然考验重重,但小弈相信

只要在变化中坚守战略定力

瞄准核心目标

人力资源行业也将迎来春暖花开

 

  HRO 

最后,插播一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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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电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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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路2779号


2022年11月26日

上海先行启动实施个人养老金政策,内附热点问答!

市人社局介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上海已纳入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详见↓

 

 

上海先行试点个人养老金政策

即日起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或者经银保监会确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之后,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参加人按规定缴费后,可以自主选择购买经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确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

 

 

01  什么是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可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个人养老金

 

 

02   哪些人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作为先行城市,在上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于2022年起参加个人养老金。

 

 

03  参加个人养老金需要开立哪些账户,如何开户?

参加个人养老金,需要开通个人养老金账户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或者经银保监会确定的商业银行,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之后,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

参加人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可以一次性开立这两个账户

 

 

04  个人养老金账户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有什么区别?

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进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05  个人养老金如何缴费?

参加人可在自然年度内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自愿缴费。目前,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年

 

 

06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里的资金怎么使用,与存款有何区别?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里的资金,可以自主选择购买经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确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个人养老金产品

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品种和金额。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银行的储蓄存款是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一个种类。与一般金融产品相比,个人养老金产品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四个属性,从而更好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

 

 

 

07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能否变更?

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时,应向原商业银行提出,经信息平台确认后,在新商业银行开立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08  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9  个人养老金何时可以领取、如何领取?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时,商业银行通过信息平台检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按照参加人选定的领取方式,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后,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10   个人养老金可以继承吗?

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


2022年03月28日

本市人社部门出台支持抗疫十六条政策措施

团 结 弈 心 , 攻 克 疫 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迅速响应,立足人社职能,于近日研究出台了《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围绕援企稳岗稳就业、关心关爱一线医务工作者及相关人员、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优化人社服务等四个方面,推出了十六条有针对性的具体举措。

 

一、  全力做好援企稳岗稳就业工作

1.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2.加大创业扶持政策力度。鼓励市、区两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减免或缓交房租方式,支持在孵创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对已发放的创业组织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因受疫情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贴息支持。

3.强化就业见习政策保障。见习基地学员因疫情影响缺勤的,视作正常出勤;见习暂时中断的,见习期限及生活费、带教费补贴期限顺延。见习基地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与学员签订劳动合同且见习期未满的,给予见习基地剩余期限带教费补贴。

4.支持共享用工模式。支持用人单位采用共享用工等模式,解决短期就业结构性矛盾。搭建企业间共享用工调剂平台,帮助指导企业建立用工调剂制度。对疫情期间与其他企业共享用工的,可继续享受相应就业补贴扶持。

5.全面强化就业服务。依托本市公共招聘平台,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就业服务。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优化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对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建立就业服务专员“一对一”工作机制,协助企业解决员工招聘、用工调剂、技能培训、劳动关系等问题。

6.加大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力度。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线上职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2022年每人可享受补贴不超过3次。

 

二、关心关爱一线医务工作者及相关人员

7.落实工伤保障待遇。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务及相关工作人员,开设绿色通道,快速认定工伤,落实各项待遇。

8.加大职称评审支持力度。疫情防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称评审,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应优先推荐申报。在防控一线经历可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对在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

9.简化医务人员招录程序。对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务等防疫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绿色通道。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确定聘用人员,直接办理录用手续。

10.保障医务等一线抗疫人员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医务等一线抗疫人员相关待遇。

 

三、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1.统筹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兼顾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推动劳动关系双方广泛开展协商,相互体谅、共克时艰。

12.鼓励协商处理工资待遇问题。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对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强化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理念,区分不同情况,尽可能协商解决。

13.加强劳动关系属地化源头治理。夯实属地责任,加强街镇、园区等范围内劳动关系协调管理,积极发挥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和社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柔性化解矛盾。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相关问题,兼顾各方利益。

 

四、优化经办流程,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

14.合理掌握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时限规定。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疫情影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难以按法定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作出结论。

15.乘坐电梯时注意与他人保持距离。用手直接接触门把手等之后,第一时间洗手消毒。

16.全力做好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做好就业服务、培训鉴定、社保经办、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2022年02月10日

2022放假日历 | 节后归来朝气旺!

新的一年,“虎”力全开!

春节假期结束了

但今年还有这些假期在等你!

调整状态,努力工作,做好规划

然后期待下一个假期吧!

掐指一算

距离下一个小长假清明还有...

 

请查收小弈准备的2022放假日历↓

 


2022年01月07日

小弈分享 | 工资、社保大变!2022年新规定,五险一金将迎来这5大调整......

每到年底,社保制度就会迎来新一轮的调整和改革。我们今天来看看2022年会有哪些新的变化,每一个都很重磅!

 

01  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2022年会继续推进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因为目前还处于省级统筹阶段。个别地方甚至连省级统筹都还没有做到,主要是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有差别。

 

一旦实现全国养老保险统筹,那么无论是社保缴费基数方面,还是养老金方面,对参保人群和退休人员来讲都是一个利好。

 

01 为什么要全国统筹?

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切实关系到每个参保退休人员的利益,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越高,参保人享受到的社保权益越平等。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可以有助于平衡不同省份之间的养老负担,确保养老金在全国范围内按时足额发放。

养老保险的便携性大幅提高,按照现在省级统筹的标准,省内跨区域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退休时由待遇领取地集中归并。未来全国统筹实施之后,国内跨省流动人员也不需要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这对于我国2.36亿流动人口来说是一大利好。

 

 

02 对大家会有什么影响?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之后,计算退休金基本变量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将会采用全国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那么以这个基数计算出来是退休金,高工资地区退休金的水平就会有所回落,低工资地区的退休金水平整体就可能有拉升,但这个指的是区域间整体上最高退休金和最低退休金相对差距会缩小,就个体来说,退休人员月退休金水平不会出现明显下降,绝对数应该是缓慢上涨的。

这次调整多个省份规定,明年开始的退休金等养老金补贴全部使用社保卡发放。这对退休人员来讲非常便利,也为未来社保一卡通打下了基础。

 

03 对企业而言,需要如何应对?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不仅关系每个参保人,也关系到企业,早在《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21》中已提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必然呼唤全国范围内政策的统一性,未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待遇调整等政策会趋向于统一。

 

企业对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趋势的提前准备和应对:

第一, 一些历史形成的洼地逐步过渡消失,所在地企业应提前规划并预留并轨成本。

第二,中央事权强化以及对省级政府考核奖惩机制会倒逼地方推进合规,企业需谨慎预算,消化不确定性。

第三,全国统筹就意味着信息打通,这会让以前可能存在的重复参保、交错参保、缺漏险种参保等问题浮出水面,企业需要提前梳理和规范管理内部社保关系。


 

02 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和统一社保卡领取

 

相关文件明确指出,从2022年开始,各省份要根据实际情况对65岁以上的人员有所倾斜,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这个政策在有些地区已经明确下来。

芜湖地区从2022年开始会给65岁-69岁、70岁-79岁和80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分别加发5元、10元和15元的高龄基础养老金。

长沙市从2022年起,分阶段为这些高龄老人发放高龄基础养老金,在65岁到75岁期间加发五元每个月,76岁到85岁之间则为十元每个月,超过85岁,每个月多发20块钱,只要是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都是可以领取的。

新的养老金领取方式由社保卡取代了存折和银行卡,也就是说,新的养老金领取方式只有社保卡一种了。

像湖南省将在2022年1月1日开始统一用社保卡发放养老金,而且社保卡的申领、启用、补换和临时挂失等都会在今年年底前实现跨省异地办理,方便高效。

有些地区的相关平台还推出了电子社保卡,支持社保信息在线查询、相关证明打印。如果去社保局办理业务时忘记带社保卡,用电子社保卡一样可以办理。甚至社保卡还兼具银行卡的功能,跨行转账免收手续费。


 

03  参加社保的人员范围扩大

 

以前是企事业职工才可以缴纳职工社保,但现在,一些地区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自由参保。相比于以往,各地已经逐步取消对参保人员的户籍限制,也就说“外地人”同样可以在就业地参保,在就业地享受福利保障

比如,新修订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就扩大了参保范围,完全放开省内户籍,适度放开省外户籍限制,并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除此之外,广东省、四川省、辽宁省、河南省等地都开放了非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购买职工社保的通知。

而且明年开始,全国大部分地区参保都不会再受到户籍限制,这可以说是大势所趋。

多元化用工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有力组织保障、用工机制灵活、降低人力成本等优势,但是同样也伴随着极大的挑战,相对于传统用工模式这更加考验企业社会化效率、合规性要求以及组织管理方式的适应性等。


 

04  一人参保,全家共济

 

2022年个人医保账户全家共济制度将进一步落地,多个地区已经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从明年开始,个人医保账户将会减半汇入。举个例子来讲,假如你现在每个月医保汇入的钱是200元,那么之后将只有100元汇入。

这是因为单位缴纳的医保,将不再进入个人账户,而是全部进入统筹账户。按照大部分人的单位医保进入个人账户的比例(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来讲,基本上个人医保账户的汇入金额就是减少一半。

不过,这一制度有3年左右的过渡期,到了第3年才会完全减少我们个人医保账户统筹基金的汇入。而且各地区的纳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也不相同,但未来个人医保账户的钱会少一大部分,这是肯定的。

虽然从钱数上来看,医保账户的余额在减少,但是,此后我们的个人医保账户可以共计共享,也就是说,全家人都可以使用,不再局限于本人使用。青海等一些地方还允许用个人账户的钱来支付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


 

05  全世界最大的异地就医医保网

 

医疗保险方面,辐射的范围也在扩大。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明确救助对象既覆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低收入人口,同时也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

目前,我国的基本医保已经覆盖超过13.6亿人,也就是超过95%以上的国人都参加了医保,这是全世界最大的基本医保网。

原来的就医报销都需要在缴纳地进行,有些地区虽然能够异地结算,但是流程复杂,时间长,报销额度小。所以大部分人就医住院需要回到缴纳地,遇到急病,回到缴纳地就医,也会造成病情延误。

按照国家设定的目标,到2022年底前,每个县都至少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包括门诊费用在内的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服务。这对异地就医来讲是一个重大进展,为异地工作或居住、异地养老、或者随子女异地搬迁的老人提供了很大便利。

像天津、广东等地已经实现了统筹地区就医互联网结算,不需要垫付费用,直接报销。这就意味着,从明年起,在异地工作或者居住的参保人不需要回到户籍地或者参保地就医报销,在当地就可以直接就医报销。甚至像天津、广东那样做到互联网结算,减轻了参保人员的就医经济压力,节省时间。

在一定程度上,社会保险制度不断调整和完善,也可以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些问题。


2021年11月24日

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为新政点赞!

2021年11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服务的现代服务业重要门类,对促进社会化就业、更好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但在总量规模、服务功能、服务质量、专业化程度、国际竞争力等方面,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总体水平不高等问题。

 

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国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以促进就业为根本,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水平;以提高人力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为导向,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以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力量为抓手,进一步形成发展新动能;以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为目标,打造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市场格局。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体系,为提高我国经济综合竞争力、持续改善民生、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促进就业、服务人才。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匹配供需、专业高效的独特优势,有效破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促进人才顺畅流动、优化配置。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破除妨碍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坚持完善政策、优化服务。健全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持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能力,实现公共服务有效保障、市场化服务优质高效,更好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力资源服务需求。

 

坚持加强规范、创新发展。统筹行业发展和规范管理,激发市场活力,维护市场秩序,健全行业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机制,注重防范和化解风险,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

 

 

(三)发展目标

 

 01 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到2025年,行业营业收入突破2.5万亿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5万家,从业人员数量达到110万。培育50家骨干龙头企业。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达到30家左右。

 

 02  服务能力持续增强。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更优、质量更高。匹配人力资源供给与需求的效率更高。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互补充、并行发展。行业整体竞争力和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明显增强。

 

 03  发展水平显著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行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04  市场环境日益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诚信服务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健全完善。市场监管更加有力。对外开放合作领域不断拓展。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重点任务

 

01  大力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创新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动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鼓励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才测评等高人力资本、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创新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信息技术,推动招聘、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派遣等业态提质增效。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现代服务业相关细分行业拓展经营范围,探索开展与互联网、教育、医疗等行业的跨界合作。

 

02  不断强化人力资源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作用,进一步推动协同发展。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人力资源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持续为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培养和输送人才。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深度融入制造业产业链,围绕制造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供精准专业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创新资本运营模式。

 

03  健全完善高水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体系,进一步推动集聚发展。围绕国家区域重大战略,依托中心城市,在国家级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继续培育建设一批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统筹推进各类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建设。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参与产业园运营管理,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运营管理模式。

 

04  着力促进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共建“一带一路”,进一步推动开放发展。扩大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深度融入全球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际先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技术和管理模式。开展“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鼓励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设立分支机构,构建全球服务网络。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框架下,推动举办人力资源服务业国际合作论坛。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贸易,探索建设国家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积极参与人力资源领域全球治理,在国际规则、国际标准制定中体现中国智慧和主张。

 

05  抓紧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进一步推动规范发展。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法规,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报告公示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行动,强化市场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治非法劳务中介。规范发展网络招聘等人力资源服务,规范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在线培训等人力资源服务。以加强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为重点,着力解决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中的保障缺失和不足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政策措施

 

01  实行财政支持政策。鼓励地方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引进、人才流动、人才服务等项目,按规定享受补贴

 

02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财税优惠等政策。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相关标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03  拓宽投融资渠道。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上市、发行集合信托以及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融资。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收购、参股、联营等方式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

 

04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加大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力度,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05  夯实发展基础。鼓励各地利用国家重大项目库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储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发展一批能够展示中国人力资源服务形象的品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选本地区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录和高新技术企业名录。

 

06  加强人才保障。加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人才培养力度,开展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研修培训,打造高水平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审制度。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社会组织建设,发挥助推行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强科学谋划,落实投入政策,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任务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形成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格局。


2021年11月05日

小弈职场课堂 | 疫情期间企业如何做好防控工作

今天,小弈就来分享一下,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小弈总结了以下几点内容,并且针对可能会遇到的一些最常见的由疫情防控原因而导致的企业与员工之间出现的问题进行相应的解答分享。

 

首先,无论员工个人还是企业,都需要储备口罩、洗手液、简易速效的消毒剂、非接触式温度计等应急物资。企业还应制定紧急工作预案、落实防控主体责任。

掌握员工流动情况并做好重点人群管理、员工健康状况监测、信息登记。原则上,减少员工非必要性出差,尽量用电话或视频会议代替。如遇到必要性出差,需为出差员工派发口罩等相应防疫物资。对员工每日上班前以及下班后进行体温检测,如果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的员工,须及时就医排查。排查后发现员工疑似或确诊病例,须第一时间拨打当地疾控中心电话,并做好企业内部相应人员排查情况并及时上报。

上海疾控中心电话: 021-62758710

 

除此之外,工作场所中应注意以下防护措施:

1. 中午员工用餐尽量采取错峰用餐制度并要求员工用餐完毕后做好相应卫生打扫工作。

2. 建议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随身配备医用防护口罩,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时佩戴,做好个人防护。

3. 做好外来拜访人员的信息登记和体温测量并查看该人员的健康码和行程码。

4. 做好企业内员工接种疫苗排查工作,做到企业内部员工“应接尽接”。有条件加强接种第三针。

5. 加强在企业内部员工微信工作群以及办公区域宣传栏等多渠道,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工作,大力普及疫情防控知识。

6. 加强企业内办公区域、室内公共活动区域以及员工生活区的通风换气。如使用中央空调,保证空调运行正常,加大新风量,全空气系统关闭回风。

7. 保持企业内环境清洁卫生,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清运过程中应采用密闭化运输。公共卫生间应干净整洁,及时配备洗手设施和洗手液。

加强对办公区域、会议场所、生活设施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和相关物品的定时消毒。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应当增加消毒次数。

 

小弈衷心地祝福各家企业以及各位员工们健康生活~安全工作~


2021年10月15日

小弈职场课堂 | 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哪些需要特别仔细留意的?

劳动合同也有分类

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按照用工制度分类可分为:一般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各不相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

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内容是一份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的: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中除了前面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里请注意!试用期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一旦设立,只能按照上述时间确定!

 

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况

如果遇到下面这几种情况,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会导致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大家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查看劳动合同内容,维护自身利益!


2021年09月30日

小弈职场课堂 | 员工若患病或因工负伤该如何处理,快来学习吧

什么是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第一年有3个月医疗期,之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当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具体约定。

注意!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医疗期满了企业该怎么办?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之后,企业才可以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实际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 若企业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

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还需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员工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 若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以“劳动合同期满”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企业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和代通知金。

 

医疗期满了员工该怎么办?

而对于员工而言,病情相对稳定后或医疗期即将期满时,第一件要做的事情就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只需要在社区居委会或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上海市因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申请表》即可。填好的《申请表》由居委会或街道送交经办部门;申请时本人不需要到场,但后续鉴定时根据通知要求,一般需要本人到场。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如果满足退休退职条件,员工就可以直接退休退职。

若不满足退休退职条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员工也可以自行购买“灵活就业 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鉴定结果对应的退休退职条件

1. 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a. 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情况,可以提前退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情况,不可以提前退休。

b. 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并且1992年底前有工龄的,可以提前退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情况,不可以提前退休。

2. 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a. 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并且1992年底前有工龄的,可以提前退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情况,不可以提前退休。

b. 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5周岁),不可以提前退休。

 

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处理方式。


2021年07月19日

上海最新平均工资公布!事关你的落户、居住证积分、生育金...

社保、养老金、工资收入等方面未来5年将发生一系列变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在网站公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规划对完善社保制度,深化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作出了全方位部署,有不少政策性突破,社保、养老金、工资收入等方面未来5年将发生一系列变化。

 

一、上海最新平均工资公布

上海市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4056元(10338元/月),比上年增长7.9%。2021年7月1日起,本市人才引进政策中涉及“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事项,按10338元/月执行。

 

二、上海月平均工资的影响

 

01  确定生育生活津贴上限及其单位补差金额

 

女职工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

其中: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生育保险基金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生育保险基金按60%计发。

此外,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02  影响《上海市居住证》积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03  确定经济补偿金的上限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04  事关落户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走引进人才途径落户上海!


2021年04月06日

人民日报:为零工经济就业群体赋能

更加多元的就业形态、更为灵活的就业方式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越来越多人加入灵活就业者行列,推动零工经济发展壮大。如何保障这些就业人群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更好服务,成为新的社会课题。前不久,江西省总工会出台《关于推进零工经济就业群体入会及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探索更适合零工经济就业群体入会的方式、加大维权力度、打造普惠服务品牌,为破解这一问题提供了探索经验。

 

不同于传统意义的临时工,零工经济就业群体大部分不受具体行业领域的限制,更能够发挥自身的优势,因而备受年轻人青睐。据有关部门估算,我国已有包括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在内的约2亿灵活就业劳动者。《中国灵活用工发展报告(2021)》蓝皮书也显示,2020年企业采用灵活用工同比增逾11%,达到55.68%。庞大的从业人员数据、不断增长的就业市场需求,推动零工经济蓬勃发展。

 

更加多元的就业形态、更为灵活的就业方式,也给各级政府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带来不小挑战。不可否认,当前零工经济就业群体也面临着不容忽略的一些问题。有的因为缺乏晋升通道和职业积累,被质疑“吃青春饭”;有的因为所处行业缺乏认可度,被认为社会地位不高;有的企业使用灵活用工时,无法兑现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和职业培训。这些问题部分是就业市场普遍存在的,也有零工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解决。

 

由此来看,江西出台实施方案,通过最大限度将零工经济就业群体纳入工会组织,提升服务保障的覆盖率、普惠性,迈出了为该群体赋能的重要一步。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各类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建设,广开就业门路,为有意愿有能力的人创造更多公平就业机会。”如何创造更多公平就业机会?一方面要在顶层设计层面,针对当前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零工经济就业人群的服务保障方案,积极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在权益保障、职业提升等方面多下功夫。

 

当然,为零工经济就业群体赋能,既要靠政策支持,也离不开企业发力。企业作为市场经营和吸纳就业的主体,为员工创造更公平的就业机会、更安全的从业环境、更充足的社会保障是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一些网络平台利用优势地位,片面将灵活用工作为降低成本的方式,漠视其人身安全、正当权益。这些现象反映出一些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价值导向偏轨,需要予以纠正。不论是哪一种就业方式,唯有树立起尊重劳动、珍惜人才的导向,才能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赢。

 

就业是民生之本。零工经济就业群体是支撑互联网创新创业的重要力量,也是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方式。政府、企业、社会形成合力,把服务保障的体系建立起来,创造更加人性化的工作环境,定能推动零工经济有序发展,让更多人实现人生出彩。


2021年03月23日

延迟退休如何落地?有哪些影响?你最关心的都在这里了!

人社部权威解答

最近各大媒体平台都发布了,“延迟退休”的相关消息,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热度一直居高不下。一直以来,由于我国持续的低生育率和老龄化社会加速到来,延迟退休、提高生育率等话题热度不减。日前对外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等原则,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促进人力资源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如何落地?延迟退休实施后,意味着工作人数增加,腾出的岗位减少,再叠加“35岁+”职场困境,会不会令今后找工作更难?对大龄劳动者有什么影响?养老金会有影响吗?

 

延迟退休后,年轻人找工作是不是更难了?

人社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金维刚表示,冲击是有限可控的,不会“挤压”年轻人的就业机会。

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已连续8年下降,劳动参与率持续下降,人口老龄化进程仍在加剧,老年人口进一步增多,“一升一降”,未来可能会出现劳动力供给不足的情况。

此外,从劳动力需求角度,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高新科技发展、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了更多新的就业岗位。

对此问题,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也表示,延迟退休会对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机制有一定影响,但其影响有限。

孙洁:劳动力市场内部存在分层分类结构,大龄劳动者与青年人就业岗位的替代性不强,青年人更愿意去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产业、新兴服务业工作。

当然,延迟退休确实会对机关事业单位等体制内的用人机制有一定影响,在总的编制、职数、职级不变的情况下,短期内会减少新进人员规模,影响内部晋升,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但是由于人数少,其影响有限。

 

会不会导致大龄劳动者找工作难上加难?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就业研究所所长 曾湘泉:实施延迟退休后,会对临近退休的大龄劳动者的工作及预期有影响,特别是受教育水平偏低、主要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员,就业将面临更大困难。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专设“就业援助”一章,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近年来,我国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大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给予就业援助。

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国家一直在采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鼓励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等办法进行保障。

金维刚:我们将持续强化就业形势监测预警,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为有需要的大龄劳动者提供精准服务,帮扶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创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同时,继续贯彻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强化对大龄职工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多措并举提高大龄劳动者技能水平。

在看到延迟退休可能对大龄劳动者带来影响的同时,也要看到积极的一面,大龄劳动者经过几十年的工作历练,有深厚的经验技术积累,在很多就业领域具有明显优势。从国际经验看,延迟退休有利于提高大龄劳动者参与率,推动“银发经济”发展,有助于提高年长劳动者的收入和消费能力,进而促进消费需求和就业增长。

 

 

延迟退休后养老金会受影响吗?

还有人关心,延迟退休后,养老保险交的时间长了,领的时间短了,个人利益该如何保障?

对此,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金维刚表示,参保人员在劳动年龄段履行缴费义务,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是有利于个人的。

金维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参保人员在劳动年龄段履行缴费义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满规定的缴费年限,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目前我国养老金待遇计发有很强的激励机制,延迟退休,继续工作、持续缴费,将会增加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此外,工作期延长了,会增加个人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总的看,是有利于个人的。

孙洁:随着预期寿命显著提高、受教育年限增加,现行法定退休年龄确实偏低,适当延迟退休是合理的,有利于平衡人生工作期和休息期,更有利于发挥个人才能、实现人生价值,同样有利于个人。

 

是否会影响年轻人的生育意愿?

对于延迟退休可能会造成年轻人生了孩子没人带,进而影响年轻人生育意愿,专家表示,如果老年人口特别是女性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出现大幅提高,可能会对我国的家庭劳动产生较大影响,尤其是婚育年龄阶段的青年女性的劳动参与和就业产生影响。

孙洁表示,我国延迟退休采取渐进式改革,即每年延迟几个月或者每几个月延迟1个月,节奏总体平缓,改革前期退休的人只延迟几个月,对家庭照料和育婴活动影响非常小。而对年轻一些的劳动者,离退休还有一段时间,有较为宽裕的时间来对家庭生活进行规划。

此外,孙洁提出建议,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同步完善育婴托幼政策,促进家政服务业更加规范,入托更加方便,切实解决女职工生育后顾之忧。


2020年07月01日

7月1日起,上海市这些民生保障待遇将调整!

7月1日起,又有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调整,包括企业社保减免、职工医保年度开始、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低保等社会救助待遇提高等。值得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关注。

 

7月1日起,又有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调整,包括企业社保减免、职工医保年度开始、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低保等社会救助待遇提高等。值得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关注。

 

企业社保减免延长

对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具体请见: 本市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职工医保年度开始,还有这些调整

2020年起,上海市职工医保年度的起始时间从4月1日调整至7月1日。2020年7月1日0时起,本市职工医保将进入2020医保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从53万元提高到55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按规定继续报销80%。2020医保年度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也将于7月1日计入。

 

具体请见: 2020年度本市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调高至55万元!还将有这些便民举措方便患者

 

民生保障待遇调整

1、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经市委、市政府决策,自今年7月1日起,本市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1815元调整到1895元,增加80元。

具体调整为: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895元/月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516元/月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240元/月

 

2、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同时兼顾同历年增长水平的平衡及今后待遇增长的可持续性,人社部门继续按照国家确定的调整机制,自1月1日起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三项待遇进行调整。其中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增幅为6.5%左右,生活护理费增幅约为9.3%。

以对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为例,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40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32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44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79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832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874元/月

 

具体请见: 快讯!上海7月1日起调高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2020年7月1日起开始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9年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8017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

 

具体请见: 本市自2020年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提高

7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等社会救助标准。其中,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1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40元;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等3类对象,从每人每月1510元调整为1615元;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510元调整为1615元。

 

具体请见:7月1日起,沪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将提高!

 


2019年09月16日

上海就业形势怎么样?未来预期如何?这场发布会告诉你答案!

近年来,上海每年新增就业岗位超过50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不断下降;上海青年失业现象不断好转;上海市民整体创业活动率连续十四年增长......上海当前就业形势如何?未来就业预期是否向好?

近年来,上海每年新增就业岗位超过50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不断下降;上海青年失业现象不断好转;上海市民整体创业活动率连续十四年增长......上海当前就业形势如何?未来就业预期是否向好?

 

近期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赵永峰介绍了本市积极促进就业体系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岚、邓文淼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记者提问。

 

 

上海近年来就业形势如何?

近年来,上海紧紧围绕稳就业、防风险、提质量的目标,大力推进就业工作的体系化、制度化建设,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努力稳住就业基本盘,全市就业形势保持平稳,就业规模逐年增长,每年新增就业岗位超过50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不断下降,2018年末为3.6%,整体就业状况不断改善。

 

打造“保底线”的就业保障体系,保障重点群体就业

近年来,本市就业总量保持稳定增长,但青年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力等群体的就业面临一定压力。本市坚持把这“三类群体”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分类施策,努力守住就业的底线。

 

促进青年大学生就业

为改善部分青年长期失业现象,2012年以来,本市大力实施了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并多次将促进长期失业青年就业纳入市政府实事项目,实行量化考核。2017年,市政府还专门出台文件,着力打造覆盖各类青年群体的综合性政策体系。通过专项帮扶,上海青年失业现象不断好转,2019年6月,登记失业人员中的青年占比为20.53%,相较2011年下降近9个百分点。

 

在积极促进青年就业的同时,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突出位置,加强与教育等部门合作,完善落实就业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高质量就业。

 

帮扶困难群体就业

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企业吸纳和灵活就业相结合的就业帮扶机制;实行公开承诺,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努力不让一个困难人员掉队。今年上半年,共帮扶2.4万名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扶持农村劳动力就业

贯彻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离土农民就业专项计划。2019年,本市将“为1万名建档立卡农民提供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纳入实事项目,还将帮助其中6000人新增就业作为目标,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增收。

 

构建“扩就业”的创业扶持体系,通过创业带动就业

近年来,按照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本市连续实施了四轮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大力推进创业型城区建设,并将创建工作向社区延伸。据统计,2009年至2017年的前三轮行动计划累计已帮扶引领成功创业10.6万人,带动就业82.5万人。

 

聚焦创业政策帮扶

围绕创业者在融资、成本、能力等方面的突出瓶颈,本市着力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缓解创业者融资难题;实施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等政策,着力降低创业企业成本;探索构建能力测评、创业培训、创业见习、专家辅导相结合的能力提升模式,不断提升创业者自主创业能力。

 

聚焦服务载体建设

建设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和分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产品试制、项目孵化等服务。开展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落实奖补政策,提升孵化成效,目前共建成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114家。建设创业指导站,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一站式服务,目前已在本市高校设立创业指导站48个,今后还将逐步延伸到创业热情较高、条件相对成熟的中职院校。

 

聚焦创业氛围营造

广泛开展创业宣传,组织开展创业新秀评选、创客节等主题活动,播洒创新创业的种子,厚植创业文化。近年来,上海创业氛围日益浓厚,2018年市民整体创业活动率达到12.7%,实现了连续十四年的增长。

 

健全“强供给”的技能培训体系,提升整体就业能力

劳动者技能素质的高低,不仅影响到个人的就业水平,也关乎经济转型发展的大局。提升劳动者的技能素质,建设一支适应产业特点、符合时代要求的技能劳动者队伍,是民生所望、发展所需。

 

最近,国家出台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启动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上海近期也以承办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为契机,出台了上海的《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1年)》,围绕十大重点领域实施10项技能提升行动,并提出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引进交流、服务保障等一揽子政策措施,全面加大人力资源供给,提升劳动者就业质量

 

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工作

包括大规模推动企业职工培训,面向各类劳动者开展社会化培训,大力实施专项培训,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实施“农民工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推进“养老护理人员技能提升专项行动计划”和“双证融通”试点,等等。近几年全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保持在100万人次以上,约占全国总量的10%。2019年上半年全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61.27万人次。

 

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依托大型企业、行业协会等,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辐射带动本行业和上下游企业的技能人才培养。目前本市共有110家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其中16家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大力推进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以世赛为引领,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截至目前,本市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重达到33%。

 

优化“促匹配”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资源有效配置

近年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供需较为活跃,总体上招聘岗位数大于求职人数。在发挥市场自发调节就业作用的同时,本市积极优化就业服务体系,着力解决招聘求职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观念不合理、人岗不匹配的问题,使市场更高效地配置人力资源。

 

建立健全服务机制

第一,建立需求排摸机制,以劳动力资源调查为入口,定期组织开展排摸,了解求职人员的就业意向、技能水平和服务诉求。第二,建立分类服务机制,以需求为导向,制定了涵盖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见习、创业咨询、就业援助等在内的服务清单,按需定制服务。第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长期失业青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开展实名制管理,提供个性化服务。

 

搭建供需对接平台

聚焦求职招聘需求旺盛的节点,集中开展全市性的招聘服务活动,为求职人员和企业牵线搭桥。大力推进网上常年招聘服务,开发了上海公共招聘网络平台,企业和个人可随时随地进行对接。

 

推进便民服务举措

积极推进就业领域的全市通办、一网通办改革,进一步打通渠道,将就业政策的操作和业务办理不断向下走、线上走,做到基层能办的不上面办、全市能办的不定点办、网上能办的不现场办,尽可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还将积极利用人脸识别、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动相关业务的全程网办,努力做到服务对象足不出户、“喝着茶动动鼠标”就能把事办了。

 

此外,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积极创新理念,着力推进“乐业上海”“海纳百创”品牌建设,不断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成效。

 

建设“防失业”的风险防范体系,全力确保就业稳定

当前,国内外经济增速放缓,世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就业的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增加,虽然本市就业形势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未来预期总体是好的,但面对外部环境变化,需要积极应对、防患未然。

 

开展全方位就业监测

着力完善网上监测、社区监测和定点监测相结合的多层次就业监测机制,全方位、多角度监测本市就业形势。开展重点企业监测,加密监测频率,完善监测手段,动态掌握企业用工变化。

 

降本减负将风险化解在源头

为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近年来,本市先后多次降低职工社保缴费费率,通过降低成本促进企业稳定和扩大用工。同时,实施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不裁员、少裁员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扶持。2018年,全市有11.79万家用人单位享受补贴,补贴金额达21.36亿元。

 

制定预警应对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就业风险,根据外部因素变化对就业的传导路径,制定了分级预警、分级响应、分级应对的预案措施,努力做到失业风险有预判,预警指标有监控,应对举措有层次,保障稳定有底气。


2019年07月23日

上海:2019年青年就业状况报告发布,16-35岁青年占就业人数半壁江山

为了深入研究上海青年就业的总体规模、结构特征、流动规律和变化趋势,近日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上海市青年就业状况报告(2019)》,以2013年至今的上海市就业登记信息为基础,结合部分抽样调查数据,研究分析了16-35岁的上海青年就业状况。

为了深入研究上海青年就业的总体规模、结构特征、流动规律和变化趋势,近日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上海市青年就业状况报告(2019)》,以2013年至今的上海市就业登记信息为基础,结合部分抽样调查数据,研究分析了16-35岁的上海青年就业状况。

 

01、近500万青年在上海就业,为上海人力资源市场贡献了半壁江山

上海市就业登记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显示,当前在本市登记就业的16-35岁青年共有493.8万人,与去年同期(500.6万人)相比减少6.8万人,减幅为1.4%;与2013年同期(481.3万人)相比增加12.5万人,增幅为2.6%。从所占的比重来看,16-35岁的青年约占全市登记就业人数的48.7%,为上海人力资源市场贡献了半壁江山。

青年是整个社会最富有朝气、最富有活力的力量,既是国家发展的见证者、受益者,更是民族复兴的参与者、推动者。近年来在上海登记就业的16-35岁青年人数,持续稳定在500万人左右的规模;因季节性变化引起的波动幅度基本上保持在5%以内,且呈逐年下降的趋势,2018年仅为2.9%。这说明上海青年就业的稳定性在不断增强,数以百万计的青年为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长期持续作出贡献,同时也反映了上海的公共就业服务日趋均等化、城市综合管理措施不断完善、城市吸引力不断增强的客观现实。

 

02、上海户籍青年就业人数六年减少50余万,外省市来沪青年占比超过六成

按户籍分类的统计数据显示,当前在本市登记就业的上海户籍青年179.1万人,与去年同期(193.1万人)相比减少13.9万人,减幅为7.2%;与2013年同期(229.9万人)相比减少50.8万人,减幅为22.1%。

 

从近年来的变化趋势看,上海户籍的青年登记就业人数持续减少,2013年以来降幅逾两成。随着上海户籍人口结构的变化,老龄人口所占比重不断攀升,劳动年龄人口逐年减少,劳动力有效供给不足,这是上海户籍青年登记就业人数下降的首要原因。此外,上海户籍青年就业观念发生变化,劳动参与率有所降低,选择升学、出国的人数较多、比例较高、时间较长,也是影响本市户籍青年劳动力供给数量的重要原因。

 

外省市户籍的来沪青年(以下简称来沪青年)在本市登记就业的共有314.6万人,与去年同期(307.5万人)相比增加7.2万人,增幅为2.3%;与2013年同期(251.4万人)相比增加63.2万人,增幅为25.2%。

 

从数量对比关系来看,2013年以来,上海户籍青年登记就业人数大幅减少,来沪青年登记就业人数则迅速增长,两者之间的数量变化曲线呈现此消彼长的“喇叭形”。据此判断,未来几年内两者之间的数量落差仍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

 

03、来沪青年四成来自长三角地区,总人数超过130万

统计数据显示,安徽户籍的来沪青年在沪登记就业的数量最多,为66.3万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0.8万人,增幅为1.2%;与2013年同期相比增长8.4万人,增幅为14.6%。其次是江苏户籍的来沪青年,在沪登记就业的人数为51.7万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0.9万人,增幅为1.8%;与2013年同期相比增长10.3万人,增幅为25.0%。

来自江苏、浙江、安徽等长三角地区的来沪青年,在沪登记就业人数共131.7万人,约占在沪登记就业的来沪青年总人数的41.9%,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2万人,增幅为1.7%;与2013年同期相比增长23.7万人,增幅为21.9%。

 

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全国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的推进,制度性的、系统性的成果开始批量出现,长三角地区人们的就业、学习、生活的一体化进程也不断加速,预计未来几年内来自长三角地区的来沪青年还将继续保持较大幅度的增长。

 

04、近六成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的青年登记就业人数增长迅速

从登记就业的青年人的学历结构来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291.9万人,约占59.1%,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2.0万人,增幅为4.3%;与2013年同期相比增长80.9万人,增幅为38.4%。

 

 

值得关注的是,具有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历的青年登记就业人数为37.7万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4.6万人,增幅为13.8%;与2013年同期相比增长17.8万人,增幅为89.4%。所占比重也由2013年同期的4.2%,增长到当前的7.7%,几乎翻了一番。

人才是第一资源,人才竞争的比较优势已经成为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青年作为最具有活力和创新精神的群体,往往代表着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人才竞争的重中之重。近年来上海不断增强“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人才引进政策,助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发展环境,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城市发展的活力不断增强,吸引着越来越多接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劳动者选择在上海工作、生活、发展。从未来发展趋势看,上海各类用人单位对于知识型、技能型青年劳动者的需求还将不断增加,高学历青年的就业选择范围也会越来越广。

 

05、八成从事第三产业,从事第二产业的青年持续减少

统计数据显示,从事第三产业的青年397.7万人,约占81.4%,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8万人,增幅为0.4%;与2013年同期相比增长51.7万人,增幅为14.9%。

从事第二产业的青年90.7万人,约占18.6%,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8.1万人,减幅为8.2%;与2013年同期相比减少35.7万人,减幅为28.2%。

 

从近年来的变化趋势看,从事第二产业的青年持续减少,既有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性因素,也有劳动年龄人口减少、就业观念变化和技术进步的客观性影响。随着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经济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优化,预计从事第二产业的青年人数和所占比重未来仍将保持小幅震荡下行的态势,具有一技之长的知识型、技能型青年劳动者的需求还将不断增加。

 

06、平均月薪7342元,年均增长11.6%

统计数据显示,在沪登记就业的16-35岁青年2018年全年平均月薪为7342元,与上年相比增长了743元,增长幅度为11.3%。2013年以来,上海青年登记就业人员的平均月薪整体呈现稳步上升趋势,年均增长11.6%。

 

从青年劳动者与面上全体劳动者月薪水平的比较情况来看,青年人的平均月薪略低于2018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832元),但其增长幅度则明显高于同期社平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9.2%)。据此预计,上海青年的月薪水平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并逐步缩小与社平工资的差距。

 

需要指出的是,工资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同步增长,是提高广大青年劳动者收入水平的重要渠道,符合青年人追求更高质量生活的美好期待。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全面、理性地看待薪资待遇,合理确定薪酬定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根据市场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工资水平,就会遭遇招聘难、留人难的现象;同时,如果青年求职者对薪酬的心理期待过高,不但会增加求职的时间和成本,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稳定经营、扩大生产的积极性,最终反而可能损害青年人的自身权益。

 

07、九成青年对当前就业岗位感到满意,就业满意度连年稳步提高

就业满意度是劳动者基于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劳动强度以及薪资收入、晋升空间等相关因素的主观认识和情感体验,对其本人当前就业岗位作出的综合性评价,是衡量就业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中心组织开展的专项调查结果显示,16-35岁青年的就业满意度指数为145.8,与上年度调查结果相比上升了1.1点,高于总体就业满意度(144.6)1.2点,处于“比较满意”区间。

调查对象中,表示对当前就业岗位“非常满意”的约占23.8%,表示“比较满意”的约占68.8%,两者合计约占92.6%,与上年度相比提高1.7个百分点;对当前就业岗位“不太满意”或“非常不满意”的约占1.8%,与上年度相比下降0.4个百分点。

 

青年群体的思维最为活跃,对于工作、生活的要求往往也最为理想化、最为挑剔。近年来上海青年就业满意度持续走高,连年高于总体水平,这意味着青年人的就业质量总体较高,既有利于广大青年保持安居乐业的稳定状态,从而增强对社会发展的信心和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也对稳就业、稳预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9年01月21日

新规追踪 | 个税App重大更新,终于不用求房东了

1月20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App发布了最新版本1.1.3。

租房者不必再担心因为个税抵扣问题与房东发生矛盾了。

 

1月20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App发布了最新版本1.1.3。与之前相比,新版本最大的变化是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房屋租金一项中,此前要求必须填写的房东姓名与身份证号等房东信息变为选填。

新版个人所得税App

 

根据最新版本的个税App,房屋租金选项中,房东信息无论填“组织”还是“个人”,出租单位名称、出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租人姓名、出租人身份证件类型、出租人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均变为非必填

 

截至发稿,该应用的最新版本仅在安卓应用市场已更新,苹果App Store尚未更新。

 

此前,纳税人若要享受新个税法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中的房屋租金一项,必须详细填写租房的相关信息,包括租赁合同编号,房东姓名以及房东的身份证号码。

此前,房东姓名与身份证号为必填项

 

这也使得个税App一经发布,租客与房东就因为填报问题产生了不小的矛盾,甚至有房东提出,一旦租客将自己的信息填入个税App将马上涨房租,也有房东在知晓租客准备将自己的信息填写到个税App中后当即不再与租客续约。

 

这实际上造成了租客、房东、税务机关三方的困局。租客想享受个税福利,就必须填写房东信息。房东担心自己的信息被税务部门掌握后,此前未曾缴纳过的房租税会被追讨。而税务部门既然已经掌握租房信息,不进行房租税的征收就是渎职,相当于默许大家逃税,但如果依规征收,则恐给市场带来较大冲击,影响减税预期。

 

在1.1.3版本中,房东姓名与身份证号已变为选填项

 

实际上,按照相应规定,房东的房租收入属于个人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增值税等税种。现在各地一般采取按某一特定税率综合征收的方式收取私房出租税。如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市,私房出租的税率就是5%。在上海,如果是月租金3万元以下的产权房,还可以免征增值税,实际税率仅3.5%。

 

不过,即使如此私房出租税的征收效果也一直不算理想。因为此前出租房屋特别是私房出租点多面广、隐蔽性强,征管难度大,税务机关又缺乏有效的信息来源渠道和控管手段,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漏征漏管情况比较普遍。

 

这也正是此次个税App收集房东信息后引发强烈争议的原因所在,此前税务部门较难掌握的房屋出租信息一下子全都浮出水面了。

 

该矛盾引发热议后,各地税务部门就此问题给出的回答一直是截至目前尚未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依据这些房屋出租信息征收私房出租税的要求。

 

新版个税App显然意在解决上述引发房东与租客矛盾的问题。如果纳税人不必须填写房东的个人信息,房东也就不用再担心会发生房租税的追缴问题了。

 

不过,相关专家表示,这样一来,首先,按规本应缴纳的私房出租税可能仍会像此前一样较难征收,其次,如何防止纳税人虚填租房信息以获得个税扣除存在一定难度。


2019年01月15日

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迎来了最好的政策时机点

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是多方面的,除了面向全社会的“减税如加薪”的个税改革,针对高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在优惠税率、研发费用扣除等方面也有相应的着力点,增值税的简并改革也为高新技术企业带来了“福音”。

2019年1月1日,新个税法正式实施,新增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精准减负,着眼于“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等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税收制度更加完善,税负更加公平。 

 

新个税法精准减税、普惠民众,属于中等收入群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员工,对个税改革带来的“减税减负”感受无疑最深,这也为上海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稳固人才、输入智力支撑的活力基因,助力上海成为更具竞争力的国际大都市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协调各方力量:多元化保障个税新政落地

此次个税改革不仅释放出更公平的减负红利,也带动了税务机关在大数据时代的征管能力走向现代化。 

 

为了保证新个税法落地后的稳健运行,让纳税人能够简约报税,实现纳税人少跑“马路”、多跑“网路”,将个税改革的惠民效应落到实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依托社会各方力量,为个税改革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与上海市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携手,在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已设立个税基础信息采集点,通过一站式服务、全天候采集、多电脑运作、配备志愿者,部门间联动“五个到位”,与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共同推进个税改革进程。 

 

在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24小时自助服务区”内,办理时间由传统的8个小时拓展到24小时不打烊,依托行政服务中心开放的“24小时自助服务区”,纳税人随时可以前来办理个税信息采集。这无疑让纳税人能更加快速、便捷地享受个税改革带来的实惠。 

 

此外,全国首个商务楼宇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采集点也在上海静安嘉里中心揭幕启用,该个税基础信息采集点配置了一台加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的自助设备,可供纳税人远程办理个人实名注册、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等业务,满足六项扣除政策的实施及信息采集的需要,工作生活节奏快的白领们在个税改革中也能尽享便利。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主要负责人兰敏表示:“依托上海市委对个税改革的支持,税务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助、共治、共享,进行多元化的合作,推进个税改革。目前,上海地区的个税改革处于平稳的运行中。” 

 

除了设立共治点让纳税人实现简易报税,为满足个税改革期间纳税人办税需求,上海税务部门还开展全方位的培训宣讲会、加大工作强度、力度为纳税人服务。 

 

据了解,上海全市办税服务厅共开辟118个“个人所得税宣传咨询专窗”和“个人所得税改革专窗”,设置应急办税服务场所25个,配备应急后备人员282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增设线路163条,根据咨询量动态调整坐席数量,还成立了自然人与个人所得税专线服务团队,负责解决个税疑难问题。

 

2、个税改革“左手”惠民减负,“右手”促进消费市场

 

从目前个税改革进行的情况来看,中等收入和低收入人群的个税税负都有明显降幅,6项专项附加扣除受民众追捧,个税“红包”的兑现正在进行时,个税改革的惠民效应正在显现。 

 

新个税法不仅增加了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对提振消费意愿、促进消费增长也有一定的贡献。 

 

“从长期看,新个税法的落地为居民消费提供了政策导向和能力配给的双重贡献,在实实在在提升居民获得感和满意感基础上,不仅增加了消费市场的信心,而且发挥了税制改革对消费市场的乘法效应。”

 

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分析道,“个税改革的政策影响,除了减税降负以外,还适应了扩大消费的市场需要,这既体现在个税改革本身带来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也反映在居民消费预期的有效引导。” 

 

3、个税红包:高新技术企业“税感”足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个税改革中,个税税负降幅大的科技型人才成为重要受益者。 

 

“从基本面上看,中等收入和低收入劳动者的实际税负都会有明显降低,但从比较税负调整的角度来看,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代表的中等收入员工的获得感更强,一是体现在扣除费用的大幅增加,二是级距和税率的调整也使得改革后的税负计算明显变低。”王桦宇分析道。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员工们属于高素质人才,企业对于稳定员工队伍有一定的压力,个税改革发放的“减税大礼包”对这些高新技术企业留住人才来说,无疑是“及时雨”;对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来说,更是“加速器”。 

 

“个税改革落地实施后,员工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得到了提升,也间接地把整个企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激发出来。个税新政是为人民谋幸福在税务领域的具体实践,使百姓满意幸福、企业健康发展、社会更加和谐。”

 

据了解,目前,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是多方面的,除了面向全社会的“减税如加薪”的个税改革,针对高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在优惠税率、研发费用扣除等方面也有相应的着力点,增值税的简并改革也为高新技术企业带来了“福音”。 王桦宇表示,“应该说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迎来了最好的政策时机点。”

 


2019年01月04日

怎样享受个税扣除?手把手教你填“个税表”!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政策公布后,不少网友询问,要怎么填写个税扣除信息表?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政策公布后,不少网友询问,要怎么填写个税扣除信息表?

 

别着急,税务总局已发布的表格样式和填表说明,从明年1月1日起就可以开始填写申报咯!事关你能享受的税收扣除额度,事关你2019年的最终收入,一定要看仔细哦!

 

一、扣除信息表应该怎么填?手把手教你

 

需要注意的是,首次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个人需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比照“三险一金”扣除模式为大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中规定: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

 

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1、如何个人申报?

在申报方式上,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全面上线后,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手机端或在网页上填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现全流程“指尖办税”。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填表说明

 

一、填表须知

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

 

(一)纳税人按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填报对应栏次;纳税人不享受的项目,无需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项目,默认为不享受。

 

(二)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纳税人填报本表时,对各专项附加扣除,首次报送的,在“首次报送”前的框内划“√”。继续报送本表且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前的框内划“√”;发生变化的,在“有变化”前的框内划“√”,并填写发生变化的扣除项目信息。

 

(三)身份证件号码应从左向右顶格填写,位数不满18位的,需在空白格处划“/”。

 

(四)如各类扣除项目的表格篇幅不够,可另附多张《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3、适用范围

 

(一)本表适用于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自然人纳税人填写。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扣缴义务人;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首次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应将本人所涉及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内各信息项填写完整。纳税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此表相关信息项,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纳税人在以后纳税年度继续申报扣除的,应对扣除事项有无变化进行确认。

 

4、各栏填写说明

 

(一)表头项目 

♦️填报日期:纳税人填写本表时的日期。 

♦️扣除年度:填写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所属年度。 

♦️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表内基础信息栏 

♦️纳税人信息:填写纳税人有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其中,手机号码为必填项。 

♦️纳税人配偶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本栏,没有配偶的则不填。具体填写纳税人配偶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三)表内各栏 

 1.子女教育 

♦️子女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纳税人子女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生日期:填写纳税人子女的出生日期,具体到年月日。 

♦️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纳税人子女当前的受教育阶段。区分“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四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当前受教育阶段起始时间:填写纳税人子女处于当前受教育阶段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纳税人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的结束时间或预计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子女教育终止时间:填写纳税人子女不再接受符合子女教育扣除条件的学历教育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就读国家(或地区)、就读学校:填写纳税人子女就读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学校名称。 

♦️本人扣除比例:选择可扣除额度的分摊比例,由本人全额扣除的,选择“100%”,分摊扣除的,选“50%”,在对应框内打“√”。 

 

 2.继续教育  

♦️当前继续教育起始时间:填写接受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当前继续教育结束时间:填写接受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结束时间,或预计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阶段:区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他”四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区分“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两种类型,在对应框内打“√”。

♦️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日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的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证书上注明的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及发证(批准)日期。 

 

 3.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坐落地址: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产权证号/不动产登记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预售合同号: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相应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 

♦️本人是否借款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本人是借款人的情形,包括本人独立贷款、与配偶共同贷款的情形。如果选择“否”,则表头位置须填写配偶信息。 

♦️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该情形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有一套首套贷款住房,婚后选择按夫妻双方各50%份额扣除的情况。不填默认为“否”。 

♦️公积金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合同编号。 

♦️商业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住房商业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期限(月):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贷款期限,按月填写。 

♦️首次还款日期: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贷款银行:填写商业贷款的银行总行名称。 

 

 4.住房租金  

♦️住房坐落地址:填写纳税人租赁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出租方(个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租赁房屋为个人的,填写本栏。具体填写住房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租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租赁房屋为单位所有的,填写单位法定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工作城市: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填写其办理汇算清缴地所在城市。 

♦️住房租赁合同编号(非必填):填写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编号。 

♦️租赁期起、租赁期止:填写纳税人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的租赁起、止日期,具体到年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5.赡养老人  

♦️纳税人身份:区分“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两种情形,并在对应框内打“√”。 

♦️被赡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被赡养人的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被赡养人出生日期:填写被赡养人的出生日期,具体到年月。 

♦️与纳税人关系:按被赡养人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父亲、母亲、其他”三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共同赡养人: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填写与纳税人实际承担共同赡养义务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分摊方式: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区分“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三种情形,并在对应框内打“√”。 

♦️本年度月扣除金额:填写扣除年度内,按政策规定计算的纳税人每月可以享受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 

 

 6.大病医疗  

♦️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患者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医药费用总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 

♦️个人负担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与纳税人关系:按患者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三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7.扣缴义务人信息  

纳税人选择由任职受雇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本栏。 

♦️扣缴义务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签字(章)

♦️栏次 “声明”栏:需由纳税人签字。

♦️ “扣缴义务人签章”栏:扣缴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由扣缴单位签章,办理申报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接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日期。

♦️ “代理机构签章”栏: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填写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盖代理机构印章,代理申报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委托专业机构代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需代理机构签章。 

♦️“受理机关”栏:由受理机关填写。

 

二、公示看不懂?案例告诉你到底怎么扣!

 

国务院客户端、国家税务总局新媒体联合制作案例图解,分别以一对需赡养老人、有孩子、有房贷的夫妻,一位需赡养老人的单身在职研究生为案例,为大家计算。

 

 

 

 


2018年12月20日

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国税总局今天刚刚宣布,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就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对非居民个人上述四项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公告如下↓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税总局今天刚刚宣布,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就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对非居民个人上述四项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公告如下↓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节选)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2)执行。

(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二、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精神,做好新旧税制转换衔接工作,对亟待执行的2019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预扣预缴和非居民个人的代扣代缴等问题的相关征管操作办法进行明确,保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时掌握执行口径、履行相关权利义务,确保新旧税制平稳过渡,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经大量测算以及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确定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计算方法。为便于单位及时调整相关财务软件,如期为职工发放工资,《公告》先行明确了上述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计算方法、申报表及报送资料。整体扣缴办法另行发布。

  

  (一)居民个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为尽可能使居民个人日常被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其年度应纳税款接近,同时便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顺利适应税制转换,《公告》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非居民个人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因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与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存在一定差异,《公告》同时明确居民个人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年度终了后可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税款多退少补。具体预扣预缴税款方法为:

  

  1.工资、薪金所得

  

  (1)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执行。

  

  (2)采用累计预扣法的考虑

  累计预扣法主要是通过各月累计收入减去对应扣除,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累计应缴税额,再减去已缴税额,确定本期应缴税额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一方面对于大部分只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年度应纳税款,因此无须再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另一方面,对需要补退税的纳税人,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差额相对较小,不会占用纳税人过多资金。

  

  2.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为: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2)预扣预缴方法的考虑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方法,基本平移了现行税法的扣缴方法,特别是平移了对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费用按八百元计算的规定。这种预扣预缴方法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来讲既容易理解,也简便易行,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操作。

  

  (二)非居民个人的扣缴方法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第十一条“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的规定,《公告》明确,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个人所得税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上述四项所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表为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三、明确了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10日

企业不裁员返还50%失业保险费!

最近各大企业的裁员新闻抢占热搜,自9月以来不少公司爆出裁员。腾讯、阿里、京东、华为四家企业接连传闻招聘收缩或停止社招。

最近各大企业的裁员新闻抢占热搜,自9月以来不少公司爆出裁员。腾讯、阿里、京东、华为四家企业接连传闻招聘收缩或停止社招。

 

今年年终奖还没发,很多人就离开了公司。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稳就业被摆在首位。针对裁员潮,国务院出手了!12月5日,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明确: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创业者申请担保贷款。

 

不裁员可返还一半失业保险

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说明: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其中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加大返还力度。

针对此项优惠政策,各个地区公司缴纳失业险的比例略有差异,但都占员工税前工资的0.8%左右。这项政策的出台,释放出降低企业负担的积极信号。

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300万创业担保贷款

《意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的重点举措:

 

1、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其中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加大返还力度。
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鼓励各地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2、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分别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支持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

 

3、积极实施培训

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对下岗失业人员普遍开展有政府补贴的培训,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

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调整至参保1年以上。

 

4、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范围。

随着创业和就业政策的不断完善,无论对企业还是个人来说都是值得高兴的事情。尤其在如今的就业形势下,退还失业保险费和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对企业来说是十分有利的,相信这一针强心剂能让创业者的心稍稍“回春”。

 


2018年12月05日

国务院发文: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可返50%失业保险费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国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但经济运行稳中有变,经济下行压力有所加大,对就业的影响应高度重视。必须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强化培训服务,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四)支持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积极实施培训

(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七)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八)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九)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负责)

 

(十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各方责任

(十二)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合理确定补贴等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并适时下达,由地方统筹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各地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11月12日

新规跟踪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结束公开征求意见,四大焦点受关注

11月4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结束公开征求意见。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多少?减税力度有多大?哪类人最受益?“单身税”的解读成立吗?这四大焦点问题持续引发关注。

你提意见了吗?11月4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结束公开征求意见。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多少?减税力度有多大?哪类人最受益?“单身税”的解读成立吗?这四大焦点问题持续引发关注。

 

1、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多少?——6项支出可抵扣个税

此次个税改革,在将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的同时,还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很多人不理解增加6项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意思。其实很简单,这意味着以上6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了,扣除之后你缴纳的个税将会变少,到手收入会增加。

6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多少?根据《征求意见稿》,子女教育方面,每个子女每年定额扣除1.2万元;继续教育方面,每年定额扣除3600元或4800元;大病医疗方面,超过1.5万元的部分每年限额6万元据实扣除;首套房贷款利息方面,每年按1.2万元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方面,根据不同城市标准定,最高每月定额扣除1200元;赡养老人方面,每月按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专家建议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抚养教育支出,理由是公益性早教机构发展滞后,3岁以下的学前教育基本由家庭负担,增加此项扣除以体现对3岁以下早期教育的重视。

根据《征求意见稿》,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面,学前教育限定的是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没有包括3岁以下婴幼儿教育支出。

 

2、减税力度有多大?——月薪万元或能零缴税

按照上述标准来看,减税力度有多大呢?先来看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举个例子,已婚人士小李在北京上班,月收入1万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为2000元,每月租金4000元,有一子女上幼儿园,同时父母已经60多岁。

起征点为3500元的情况下,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纳345元个税;

起征点为5000元的情况下,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纳(10000-5000-2000)×3%=90元个税。

根据新政策,小李就可以享受住房租金1200元扣除、子女教育1000元扣除、赡养老人1000元扣除(跟姐姐分摊扣除额),所以,个税=(10000-5000-2000-1200-1000-1000)×3%=0元。

也就是,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后,月薪万元,可能每月交税为0了!

 

3、哪类人最受益?——家庭负担越重的人享受扣除多

在此次个税改革前,工薪所得的扣除因素单一,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但缺乏教育、赡养等专项附加扣除,没有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同样的收入水平下,对抚养人口较多的纳税人不公平。
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曾表示,个人收入5000元一个月,日子可以过得不错,如果有抚养、有赡养,那么日子就很艰难。也就是说,增加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有利于税制公平。

在外界看来,按照现在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家庭支出负担较重,上有老、下有小、有房贷的中年人最获利好。他们很大概率可以享受子女教育、首套房贷、赡养老人等多项专项附加扣除。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院长甘犁说,减税幅度是因人而异的,要看个人的工资收入和能够享受多少附加扣除。总体上,家庭负担越重的人可享受的扣除就越多。

 

4、“单身税”的解读成立吗?——和身份没有关系

不少网友将“专项附加扣除”解读为“单身税”,理由是单身人士不存在子女教育等支出,将会比已婚人士纳税更多。事实上,这一解读并不成立。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此前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6项专项附加扣除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拿得到的。比如房租和房贷利息,这两项是只能取一项的,要么扣房租,要么扣房贷利息。

“其他的比如继续教育,单身也可以享受继续教育。大病不一定都得扣,但是如果符合条件的话也是可以扣的,这和身份是没有关系的。” 王建凡称。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对于养育子女的家庭,因为负担重,对产生的支出适当给予扣除,是合理和应当的。除此之外,一些其他的专项附加项目并没有区分单身还是已婚已育,像继续教育支出、大病支出、住房贷款、租房租金等项目,是每个纳税人都可能享受到的。


2018年11月06日

新规 | 好消息!国务院一锤定音,社保费率总体降幅接近10%

原定实施至明年的现有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将在明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

11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公布了社保降费率的最新政策:原定实施至明年的现有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将在明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

 

这是自2015年来,国务院连续三年第五次公布社保降费率的政策。今年4月,人社部副部长游钧透露,前4次降费率政策已累计为企业降低成本3150亿元。

 

今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召开会议,明确了从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而其中“清欠清缴”的工作部署也备受社会关注。

 

对于民营企业的忧虑,国务院多次明确表态,要“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这一次降费率政策的出台也因社保征收体制的变革而显得更加“急迫”。

 

此次新政,能在多大程度上降低企业负担?降费率是否影响参保人的待遇?我国社会保险目前运行情况如何?一系列问题牵动着社会神经。

 

【新政】稳就业企业返还50%失业保险费

 

11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主题是确定进一步促进就业的针对性措施。而人社部此前透露,前三季度城镇新增就业已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就业,需要用人单位有足够的岗位需求,而这些岗位需求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企业的处境自然成为这次研究“就业”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关心的议题。果不其然。这次会议发布了一系列针对企业的实质性政策。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扩大就业,会议决定,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明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不止于延续降费率政策。此次会议还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而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自2015年2月以来,人社部、财政部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调整至2%,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分别下调至0.75%和不超过0.5%。

 

2015年来,社保费率调整政策涉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五险”中的“四险”,而对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实施也作出了部署。这也意味着,国家已对所有5类社保进行了统筹调整的布局。

 

【声音】严格征缴需搭配大幅降低费率

 

此次降费率的呼声,源于今年8月社保征收体制变革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召开会议,明确了从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明确提出周密安排“清欠清缴”的工作。

 

实际上,在此之前,广东、辽宁、江苏、湖北等不少地方已经有社保征收单位对企业进行“清欠”工作。湖北一家企业被要求补缴17年社保123167.52元,外加滞纳金27668.73元。

 

对于因社保征缴可能引发的企业负担增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企业增加的负担既是企业的负担也是劳动者的负担。如果企业负担过重,这会减少劳动力的需求,对市场产生不好的影响。”

 

朱俊生认为,如果税务部门要改变这种状况,进行严格地征缴,需要大幅度地降低社保费率。

 

今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放出声音: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

【效果】社保费率总体降幅接近10%

这一次新政,不涉及费率调整的实质内容,但明确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在实施截止时,继续延续实施,且未再公布延续实施的截止日期。

 

针对企业负担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表示,要放水养鱼,尽一切努力把企业负担降下来。11月1日,习近平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了民营企业座谈会。他在这次会议上为下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指出了6个方面的方向,其中第一条即为“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降费率到底给企业减轻了多少负担?北京一家拥有近百名员工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把为员工支付的五项社保费全部算上,每个月企业和个人一共要缴纳的社保费大概在30万元左右,“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我们就能节约8000块的用工成本。”

 

今年4月,人社部副部长游钧曾表示,2015年以来,先后降低或者阶段性降低了社会保险费率4次,总体的社保费率从41%降到37.25%,总体的降幅接近10%。游钧表示:“我们算了一下,累计降低企业成本约3150亿元。”

 

社保费率下调,对减轻企业负担确有效果。不过,按照前4次降费率政策的实施,养老保险的费率目前最低仍在19%,为五险费率中最高的一险。有专家表示,要继续减轻企业负担,应该大幅下降养老保险费率。

 

【追问】降社保费率决不影响社保待遇

社保基金的账单涉及“收”和“支”,降费率对于社保基金池就是“减收”,那减收后还有力量给社保参保人发放待遇吗?减“收”会不会减“支”?

 

今年4月,游钧在国务院例行的政策吹风会上表示,阶段性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的地区是有条件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9个月以上,基金的支撑能力有保障。“经过测算,养老保险基金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绝大部分地区还是能够当期收大于支,少数收不抵支的可以利用累计的结余来调剂。”

 

对于降费率是否影响待遇的问题,人社部官员表示,降费率决不影响社保待遇。“降费率不能‘摁下葫芦起了瓢’,未来随着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成本的变化,各项社保待遇还将逐步提高。”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金维刚表示。

 

据人社部最新数字显示,1-9月,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总收入3.93万亿元,同比增长18.2%,基金总支出3.45万亿元,同比增长16.5%。从这个数字看,今年各项社保的总收入大于总支出。

 

一方面是降费率,另一方面又是总收入增加,且增速还在加快,这是为何?实际上,一系列充实社保的政策成效逐渐显现。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卢爱红介绍,截至9月底,北京、山西等15个省(区、市)政府与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署委托投资合同,合同总金额7150亿元,其中4166.5亿元资金已经到账并开始投资。


2018年11月05日

新规跟踪|新个税规定对年终奖的“说法”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1、年终奖计税方法2018年是否存在?

政策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并没有说2018年度“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所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特殊”方法,在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还是存在的。

 

2、今年年终奖是否要分两段计税方法?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政策规定是,“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所以,不需要分段适用不同扣除额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年终奖计税方法2018年度适应税率问题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在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实际取得的年终奖,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和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年终奖,减除费用统一按照3500元/月和旧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附加知识

1.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 不管员工是否在年中入职(比如:2018年8月份入职)或离职,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中“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也是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也是除以12个月,不是除以在职的月份。

 

3. 年终奖有“省”个税作用,勿浪费:

例如:某个人在2018年度没有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其在2018年10-12月某一个月取得工资薪金44000元(扣除社保及公积金等其他扣除项后):

(1) 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44000-5000)*30%-4410=7290元。

(2) 如果将工资薪金44000元折成8000元工资薪金和36000元年终奖,则:

需要缴纳个税=(8000-5000)*3%+36000*3%=90+1080=1170元。

(3) 两种安排相差个税:7290-1170=6120元。

(4)年终奖多发“1元”多缴个税无效区间如下表:


2018年10月29日

新规跟踪 | 最新个税抵扣细则解读

2019年起租房供房上学看病赡养老人都能减免个税!具体怎么扣除?最高能扣除多少?今日分享将围绕这些热点问题进行相关解读。

这两天,最最振奋人心的好消息恐怕就是个税又要降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就引发广泛讨论。

 

明年起,租房供房上学看病赡养老人都能减免个税!具体怎么扣除?最高能扣除多少?今日分享将围绕这些热点问题进行相关解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公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公布了扣除范围和标准。

15天的征求意见期过后,经过修改完善并提交国务院讨论,这些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

 

有人会问:什么是专项附加扣除呢?

它是指: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起征点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如子女教育等6项费用。

 

届时,折算到月收入的个税计算方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子女教育扣除1000元/月

 

从适用范围来看,包括学前教育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往后子女的义务教育、高中、大学(大专)、硕士以及博士都符合扣除范围。

 

按照征求意见稿,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这意味着,有两个孩子的家庭将能享受到每年24000元的定额扣除。

 

需要指出的是,每年12000元或24000元的扣除,既可以父母一人扣50%,也可以由一方扣除10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首套房贷利息扣除1000元/月

 

除子女教育外,住房费用方面的扣除也备受关注。

 

按照征求意见稿,纳税人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不得扣除,并且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扣除机会。

 

此外,首套房贷利息可以选择由夫妻其中一方扣除,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3、直辖市、省会城市等租房扣除1200元/月

 

买房的人享受到了扣除,租房者也不例外。

 

按照征求意见稿,纳税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租房产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扣除。

 

需要指出的是,在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内容中,这是唯一一项有地区区别的,主要分三类情况。具体来说: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在其他城市租房,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12000元(每月1000元);

在其他城市租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此外,对于夫妻租房的情况,夫妻在同一地租房,只能由一方扣除租金支出;而夫妻在不同城市工作,且各自在主要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租金支出。

 

需要强调的是,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这意味着,房贷利息和房租只能扣除一项。

 

4、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

 

当前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如何赡养老人成为社会焦点,在专项附加扣除中引入赡养老人支出,可谓抓住了社会痛点。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进行扣除;其中分为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两种情况。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以分摊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如平均分摊、约定分摊等情况,分摊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此外,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举个例子,一位老人有三个子女赡养,每个孩子可以平均分摊每年24000元扣除额度,每人每年8000元;也可以经老人指定或者子女约定,每个子女分别享受6000、6000、12000的扣除额,但每个子女的扣除额不能高于12000元。

 

值得关注的是,有些情况下,赡养老人不止两位,这种情况会不会增加扣除额度?根据征求意见稿,赡养两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5、大病医疗限额扣除每年60000元

 

在医疗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范围内的自付和医保范围外的自费,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6、继续教育扣除每年4800元或3600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分两项:学历继续教育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如果你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有一个孩子,父母年龄大于60岁,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每年接受继续教育,那你的个税扣除额最高可以达到4400元/月。

 

7、最高扣除额度可达5600元/月

看过专项附加扣除的详细规则后,可以设想下,漂在大城市追逐梦想的年轻人至少有租房项可以扣除,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职场人则可以扣除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

 

因此,大部分个税纳税人都会有一项、两项,甚至最多五项全部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如果你的月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在7000-30000元之间,按照不等的抵扣标准,可以再有多少减税空间?

 

根据记者测算,除大病医疗附加扣除和其他极其特殊情况外,假设一人符合四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即享受最高扣除额度,应当这样计算:1000×2(子女教育)+400(继续教育)+1200(租房)+ 2000(养老),总计5600元。

 

 


2018年10月16日

新规跟踪 | 重磅!官方不追缴2019年1月1日前社保!企业不交社保面临最高5年联合惩戒!

10月16日,人社部重磅出击!明确表示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将面临惩处,最高5年内在交通出行、融资贷款等领域将多方面受限制!

10月16日,人社部重磅出击!明确表示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将面临惩处,最高5年内在交通出行、融资贷款等领域将多方面受限制!

人社部不追缴2019年1月1日前的社保欠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18〕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8年9月6日和9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确保征收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现就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社保费征收既关系到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和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同时也影响到参保单位特别是参保企业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社会关注度极高,在当前复杂形势下,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稳定社会预期尤为重要。各地人社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精神上来,把稳定征收作为当前社保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不折不扣全力抓好落实。
 

二、严格执行现行各项社保费征收政策。党中央做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决定,只是征收主体的变更,并未调整现行社保费征收政策。当前,我部正根据国务院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开展测算分析,提出适当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比例、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具体政策措施。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现行的社保缴费基数、费率等相关征收政策,要一律保持不变。
 

三、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目前,仍承担社保费征缴和清欠职能职责的地区,要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已经开展集中清缴的,要立即纠正,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四、积极做好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准备工作。各地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与税务等部门加强协作,抓紧开发建设信息共享平台,要梳理问题清单,逐一拟定实施解决方案,确保机构改革到位后,能记好账,记准数,各项业务正常运转,参保人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改革过程中,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依法履职尽责,始终做好参保登记、会计核算、统计调查、基金预决算等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工作不断档、不缺位。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落实到位。各地人社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下一步,部里将按照国务院要求,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处理。
 

各地排查情况及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联系人:王俊峰
联系方式:010-89946729,89946720(传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

 

人社部出手!不给缴社保将面临惩处

据人社部官网显示,10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明确表示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将面临惩处,最高5年内在交通出行、融资贷款等领域将多方面受限制!

意见稿同时对“黑名单”一词作出了解释: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什么情况,可能导致企业进入“社保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对应列入“黑名单”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或面临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后果: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四)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意见稿还提出了“联合惩戒”: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因此企业可能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违法行为,包括:

(1) 员工入职后,没有及时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2) 企业成立后,没有依法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3) 企业没有依法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 企业没有对员工的部分险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5) 企业没有在员工在职的全部时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6) 企业没有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7) 企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8) 企业以试用期为借口,拖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9) 企业以支付一定的“社保补贴”而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10) 企业伪造材料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

(11) 企业与员工串通骗取社保基金的其他行为。

 

进入“社保黑名单”后,对企业有哪些影响?

 

企业一旦被纳入到“社保黑名单”,需要受到如下影响:

(1)民事责任

因企业没有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员工相关社保待遇受损的(企业可以通过补缴并使员工享受社保待遇除外),企业要对员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经社保经办机构查证,限期要求企业责令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相应滞纳金。

企业还可能受到相应的罚款,相关责任人及直接领导,也将面临行政罚款。

(3)刑事责任

社保违法涉嫌犯罪,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4)信用责任

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选表彰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其中,被列入“社保黑名单”后,还不整改的企业相关责任人今后乘坐飞机也要受限!

 

“定心丸”不等于“免死金牌”

前段时间,“某企业被追缴10年社保”的消息在企业圈子内广泛传播,并引起了广大企业主、财务、人事的关注。

然而,9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李克强总理在会议强调“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严禁自行对企业社保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在社保费收缴问题上给了企业一颗“定心丸”。

1、2019年1月1日前社保要平稳过渡到税务局管理,1月1日前社保官方层面不做追缴。

2、官方不追缴不代表员工的利益不受保护,员工仍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追缴社保,即民不举官不究。

3、2019年1月1日以后的社保必然会严格稽查,依托金税三期和金保二期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比对预警不成问题。

4、今后放管服的趋势是建立自查自纠平台,对个人或企业的服务和管理依托于司法体系、信用体系和惠民体系三位一体的生态型系统。今后政府的重点应为服务为主,以查代管的模式,减税减得少,查税查得严将是今后的主旋律。

但16号刚发的人社部紧跟着发布的意见稿却不得不让企业引起重视。

 

两者看似矛盾实则不然 。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的“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并不能作为企业不缴纳社保的“免死金牌”。

 

个别企业在社保缴纳问题上存在很大的违法风险,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将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列入社保“黑名单”正是对社保领域的规范。

 

虽然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但是企业要是想不缴社保或是少缴的话,那就照样逃不了!国家重拳整治社保征管,这一政策势必将对每一家企业以及每个人的收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2018年09月10日

新规跟踪 | 国务院:个税法配套措施确定,研究降社保费率确保不增加企业负担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决定完善政策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部署打造“双创”升级版,增强带动就业能力、科技创新力和产业发展活力;通过《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决定完善政策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部署打造“双创”升级版,增强带动就业能力、科技创新力和产业发展活力;通过《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

 

此次会议重点:

1、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配套措施,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

2、明确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目前全国养老金结余较多,可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3、国常会称,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

 

提高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会议指出,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前所未有的重大税制改革。

 

要在确保10月1日起如期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适用新税率表的同时,抓紧按照让广大群众得到更多实惠的要求,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使群众应纳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附加扣除,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此外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还将动态调整。

 

国家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负担

会议强调,目前全国养老金累计结余较多,可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

 

为促进创业创新,会议决定,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会议指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升级版,有利于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扩大就业。

1,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加快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和社保制度。

 

2,要出台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完善农民工返乡创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支持政策和服务体系。

 

3,要升级“双创”平台。更好发挥市场力量,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电子商务有机结合、互促共进。推动“互联网+公共服务”,使更多优质资源惠及群众。

 

4,要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享受的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范围扩大至省级,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也可享受。支持有潜力但尚未盈利的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

 

5,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和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

 

6,要创新信用监管,监督共享经济平台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守安全质量底线。

 

国务院对个税法的明确配套措施,对降底社保费率不增加企业负担,有利于企业利润的增加,也有利于创新科技竞争能力的发展,对于人才,科技,开拓的发展三要素有着重大提升,它标志着让利于民,减负为企,利国利民的好政策。

 

现阶段面对政策调整解决问题的核心点仍在于提高人均效能、人均产值,从而提高企业盈利能力,降低企业用工负担,把控人力资源成本。

 

政策调整既是风险,也是机会,未来企业将会更慎重选人、用人,人力资源工作在企业内的重要性与地位会随之愈发上升,同时对于HR的专业程度要求也将会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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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31日

重磅 | 个税法修正表决通过 10月1日起先行上调起征点至5000元

8月3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至此,各界高度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尘埃落定。

 

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考虑个人税收负担的差异性,新个税法增加五项专项附加扣除,允许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在税前抵扣。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步骤还有待个税法实施条例或国务院出台专门办法明确。

 

起征点上调、低档次税率级距扩大、设立专项附加扣除等举措,有利于减轻纳税人、尤其是以工薪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中低收入群体税负。但是,由于综合征收的计税范围扩大,一些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较高的人群,如科研人员、学者、作家等可能出现税负上升。

 

非劳动性收入仍采取分类税制。原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

 

新个税法还新增反避税有关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此外,将居民个人纳税人标准由境内居住时间满1年缩短为183天,居民个人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境外获取的所得均须按中国个税法纳税,此举将有利于中国更好行使税收管辖权。在征管方面,新个税法对纳税人识别号、部门间涉税信息合作、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等均作出有关规定。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2018年08月31日

新规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第三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次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10000,澳门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20000,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30000。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调配合港澳事务、台湾事务、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件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采用居民身份证技术标准制作,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式样由公安部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制定。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作。

 

第八条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第九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条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住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内地(大陆)享受下列便利:

 

(一)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二)住宿旅馆;

(三)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

(四)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

(五)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

(六)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七)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八)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九)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

(三)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四)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办理、使用居住证的,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居住证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港澳台居民迁入内地(大陆)落户定居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是“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的统称。其中,“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且不具有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是指在台湾地区定居且不具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因素,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08月23日

分享 | 明年起,税务部门将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

国家明确,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为何要推进这项改革?对劳动者将产生什么影响?事关亿万职工切身权益,一起来了解!

明年起,社保费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20日在北京联合动员部署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确保明年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明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事关十多亿人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涉及各级政府、多个部门和十多亿缴费人,情况复杂,任务重。

 

人社部公布的《2017 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91548 万人;

 

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17681 万人;

 

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8784 万人;

 

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22724 万人;

 

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19300 万人。

 

影响:职工社保权益更有保障

“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提高了征缴力度,有利于将社会保险费基向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靠拢,解决长期存在的费基不实的问题。”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表示,税务部门的强制性也有助于落实《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对于欠缴社保费的罚则,规范市场主体的社保缴费行为。

 

通俗来说就是,目前有的企业不给员工上社保,更为常见的是不给员工全额上社保。而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这种情况有望得到改变。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

 

在现实情况中,很多企业不会按照你的月平均工资来缴纳社保。

 

举个例子,虽然你的实际工资每月有10000元,但企业却按照社保缴费下限5000元来给你申报和缴纳社保费,这样一来,虽然当期你到手的工资会变多,但长远来看,你的社保权益是受到损害的,至少退休后拿到的养老金会变少。

而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以后,你和单位得按照实际工资10000元交社保。这样一来,虽然你和企业当期缴纳的社保费会变多,拿到手的工资会变少,但长远来看是划算的,这将大大增加你的社保权益。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后,权责更加统一,依靠税务部门长期形成的经验丰富、强有力的征收队伍和系统,社保费征收将更加规范化,也将保证社保基金的及时入库,有效保护参保人的权益,同时也会减少甚至杜绝少缴社保的问题。

 

影响:改革将结束社保费“分征”局面

 

根据国务院1999年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2011年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依然没有明确规定社保费的统一征收机构,只笼统提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形下,各省份的征管模式也不一样。如,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省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而根据媒体2016年底的统计,有20多个地方税务部门实现了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表示,各项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此举结束了五项社会保险在不同地区分别由社保经办部门和税务部门征收的局面,统一了征收体系,结束了“分征”的局面。


2018年08月10日

分享 | 关于《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你需要了解这些!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是系统性规范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日前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系统规范在我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一起来看我们的求职就业将有哪些更好保障。

 

想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这些事你要先了解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1、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2、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3、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7、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项目;

(三)收费标准;

(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这些规范必须遵守

 

个人求职

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

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用人单位

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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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02日

政策 | 最严社保新规出台,国税地税合并将给纳税人带来什么?

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从2019年1月1日起,

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前言

 

金税三期后,此次国税地税改革,社保正式入税,数据充分共享,纳税基数、社保基数和公积金基数三者须严格一致。企业如果为降低社保基数,而去降低纳税基数,那么可能会构成逃税行为,严重了会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国家正式宣布社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改革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是保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的指导性文件。

 

《改革方案》明确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提出了改革的主要任务及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并就抓好组织实施提出工作要求。

 

《改革方案》强调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合并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划转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制度保证,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更好服务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2、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将给纳税人带来哪些实惠?
 

一些原来部门间看起来合情合理的“小事”,实际对纳税人来讲是“跑断腿”的大事。随着全国县乡新税务机构全部对外挂牌,原本的一些纳税“瓶颈”问题将一次性得到解决,改革红利的成果将逐渐展现在纳税人眼前。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饶立新介绍,改革红利的成果体现在六个方面:

 

1,申报程序更简便。合并前,纳税人需要到两个机关或两个窗口分别缴纳主税和附加税费,挂牌后纳税人只需到一个窗口,从系统完成主税税种申报后,自动链接到附加税申报界面,并自动带出主税税种申报数据,实现主税、附加税联动办理

 

2,申报资料更精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税务机关通过后台业务流转、协同办理。原国税、地税机关对同一事项资料报送有不同规定和要求的统一报送规定。

 

3,缴税入库更简化。税务机关协调相关银行,在应用系统中实现了纳税人新签署的一份三方协议包含两个税务机关(原国税、地税)代码和两个三方协议号,在系统中同时生效,且纳税人的银行账号也可不同,减少了纳税人分别签订的工作量,便利纳税人

 

4,违规处罚更统一。对同一纳税人相同申报纳税期限内应申报未申报的各税种视为一个违法违章,税务机关一并催报,确保纳税人只面对一个税收执法主体

 

5,检查评估更规范。县区挂牌后,税务部门的税务检查、纳税评估人员对纳税人缴纳的全税种和全部涉税行为以一个税收执法主体行使税收执法权,彻底避免了合并前的重复纳税评估和检查,减少了对纳税人的打扰。

 

6,纳税人办税多跑“网路”少跑“马路”。7月份绝大部分省份出台了“最多跑一次”清单,税务总局通过发布最新业务需求版本统一规范了核心征管系统各业务事项的报送资料,使纳税人只需登录一个电子税务局、进一个办税服务厅、提交一套办税资料即可完成涉税事项办理。

 

 

3、不断增进纳税人获得感

 

一系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服务举措,让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获得感不断增进。

 

据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孙玉山介绍,5月1日前,全国9365个办税服务厅实现了“一厅通办”,36个省级税务机关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已全面实现“一键咨询”。

 

税务机关按照各自挂牌时间节点,实现统一标识标牌、统一窗口设置、统一业务流程、统一导税服务、统一网上办税平台、统一宣传咨询。全国36个省级税务机关整合了相同涉税事项,重新发布了整合后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其中16个省级税务机关发布了“全程网上办”清单,解决了纳税人“两头跑”“排两次队”问题。

 

合并后的新税务机构梳理原国税地税相同业务的事项清单,整合报送资料,统一资料归档,实现纳税人同一资料只报送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统一实名办税流程规范,实现“实名办税”互认,确保已实名认证存量纳税人信息共享共用

 

新增纳税人实名认证“只要办一次”;统一办税服务厅叫号系统,实现纳税人办税“只取一个号”;整合纳税人端信息系统,互认CA证书,实现纳税人网上办税“一次登录”“一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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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23日

政策 | 重磅!《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正式发布!

7月17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7月17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这是我国首部关于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条例,对我国人力资源发展具有重大而又意义。《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条例将会对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以及所有人力资源从业者的未来产生重要的意义!

 

《条例》是系统规范在我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对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更好服务于就业创业和高质量发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

 

 

颁布的《条例》:一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

 

二是落实改革要求,推进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的“放管服”改革。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实行备案管理;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需要书面报告。

 

三是明确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个人应当诚实求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发布或者提供招聘信息,人力资源应当依法流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介绍从事违法活动;违法开展业务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但是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供。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发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七条 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

 

第八条 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求职、招聘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国家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资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充分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力资源。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二十三条 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项目;

(三)收费标准;

(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5年07月06日

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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